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28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裁判案由:有關登記事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99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原告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綉君 律師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被告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戊○○丁○○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