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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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綉君 律師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被告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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