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志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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