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9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招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招明於民國89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0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民國89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7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自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按期付息,自第三十七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利率自民國89年10月7日起至90年10月7日止,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49%-2.4碼計為6.89%,自民國90年10月7日起至91年10月7日止,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49%+1碼計為7.74%,機動調整,並自91年10月7日起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7.49%+0.625%計為8.115%,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於93年7月30日申請將借款利率變更為二段式計算利息,自民國93年7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7月28日止,改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43%+2.37%計算,計為年利率3.8%,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2.87%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增補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1,066,834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7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