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金豪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交簡字第63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不服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而上訴者,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而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增定「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依其文義,僅指未敘述「理由」,而非未敘述「具體理由」,即係針對全然未敘述理由之上訴書狀所為規範,自不包括已敘述之理由係空泛、不具體者在內,亦即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是第二審法院僅須對於完全未敘述理由之上訴書狀,定期命補正;對於載有具體或空泛(不具體)理由之上訴書狀,則無庸裁定命補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4476號、98年度台上字第391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金豪因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5日向原審法院具狀聲明上訴,其上訴理由以:原判決判太重,請求撤銷云云。經核其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人形式上並非完全未敘述理由,自無庸裁定命其補正,合先敘明。
三、經觀諸其所述之前揭上訴理由,未有隻字片語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自難謂已敘述具體理由。
四、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判太重,請求撤銷云云。惟查:原判決業已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0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危害交通安全,復兼衡其酒精濃度高低、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暨勉持家庭經濟狀況(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警刑字第1060001682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頁),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因而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並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參以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原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已屬本罪刑之最低度,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太重,顯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上訴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判太重云云,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其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自難謂係具體理由。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3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林秀菊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