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781號債權人 劉采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靜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 陳宗木 借款逾期未還,債務人陳靜莉為其連帶保證人為由,聲請對伊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借據所載,其上並無債務人陳靜莉簽章,故尚難據此主張其應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