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債權人 侯清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承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承翰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