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子勛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仁馨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