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市土木技師工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北市土木技師工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7,638元,應繳
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