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8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偽造文書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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