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辛○○
癸○○被告戊○○
寅○○丁○○乙○○
樓甲○○
號四樓己○○庚○○丙○○○住桃園縣蘆子○○丑○○壬○○
三樓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寅○○、戊○○前被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渠等均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鍾素鳳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