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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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松溙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語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萬6,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之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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