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源
廖雪媚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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