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彥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彥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0年9月10日110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渠另 於假釋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3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出監後刑期變更為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經法部務重新審核,維持受刑人假釋處分,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726541號函在卷可憑,本院衡酌受刑人經法務部維持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