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703號聲請人 徐嘉慶 相對人 施宇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670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12月9日│30,000元│未載│104年12月9日│WG0000000││├──┼───────────┼─────────┼───────────┼───────────┼────────┼──┤│002│105年2月28日│50,000元│未載│105年2月28日│WG0000000││├──┼───────────┼─────────┼───────────┼───────────┼────────┼──┤│003│105年2月24日│100,000元│未載│105年2月24日│WG0000000││├──┼───────────┼─────────┼───────────┼───────────┼────────┼──┤│004│105年2月2日│60,000元│未載│105年2月2日│WG0000000││├──┼───────────┼─────────┼───────────┼───────────┼────────┼──┤│005│105年2月2日│100,000元│未載│105年2月2日│WG0000000││├──┼───────────┼─────────┼───────────┼───────────┼────────┼──┤│006│105年5月18日│100,000元│未載│105年5月18日│WG0000000││├──┼───────────┼─────────┼───────────┼───────────┼────────┼──┤│007│105年5月18日│200,000元│未載│105年5月18日│WG0000000││├──┼───────────┼─────────┼───────────┼───────────┼────────┼──┤│008│105年5月18日│200,000元│未載│105年5月18日│WG0000000││├──┼───────────┼─────────┼───────────┼───────────┼────────┼──┤│009│105年8月17日│50,000元│未載│105年8月17日│WG0000000││├──┼───────────┼─────────┼───────────┼───────────┼────────┼──┤│010│105年8月22日│50,000元│未載│105年8月22日│WG0000000││├──┼───────────┼─────────┼───────────┼───────────┼────────┼──┤│011│105年6月1日│50,000元│未載│105年6月1日│WG0000000││├──┼───────────┼─────────┼───────────┼───────────┼────────┼──┤│012│105年8月24日│30,000元│未載│105年8月24日│WG0000000││├──┼───────────┼─────────┼───────────┼───────────┼────────┼──┤│013│105年8月27日│40,000元│未載│105年8月27日│WG0000000││├──┼───────────┼─────────┼───────────┼───────────┼────────┼──┤│014│105年8月25日│50,000元│未載│105年8月25日│WG0000000││├──┼───────────┼─────────┼───────────┼───────────┼────────┼──┤│015│105年9月9日│20,000元│未載│105年9月9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