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語薰 (原名 羅鈺雲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件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房租每月新臺幣(下同)4,500元,檢附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為9,000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另有共同居住之人?如有,則如何與該共同居住之人分攤租金?
(三)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領取政府租金補助4,00
0元,請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核准公函、受領補助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如領取租金補貼實際房租負擔金額為何?
(四)聲請人於調解中陳稱現任有機蔬果包裝員乙職,每月薪資
1萬7,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及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五)請說明關於聲請人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2名,每人每月由聲請人實際負擔之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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