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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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上訴人雙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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