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營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營上易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營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營上易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