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品勻冒名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文字誤植,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年籍資料更正為「賴品勻(冒名甲○○),女,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5樓」,另
主文欄內記載被告姓名「甲○○」應更正為「賴品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記載被告年籍資料為「甲○○,女,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5樓」,另主文欄內亦記載被告姓名為「甲○○」。惟查警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街二段八十一號查獲涉犯竊盜罪自稱為「甲○○」之人,實係賴品勻(女,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5樓)所冒名,並非甲○○本人,此經本院依職權將當時遭查獲逮捕之人所捺指紋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查明,有該局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刑紋字第○九七○○○一二六五號函及所附指紋卡片影本可稽。經再傳訊甲○○本人到庭調查後,亦確認與上揭警察機關於查獲被告當時所拍攝照片之人,顯然不同。按本件遭警察查獲接受偵訊並接受檢察官訊問之人既為賴品勻則檢察官偵查及據以聲請本件簡易判決處刑之對象即為該實際接受偵訊調查之賴品勻,不因年籍資料之誤載而受影響。本院受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依法以書面方式審理,裁判之對象亦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之對象即被告賴品勻。從而,本件聲請以及判決審理之對象實質上均係實際為竊盜行為之人即被告賴品勻,並無錯誤,僅姓名及年籍資料有所誤載。綜上所述,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內被告姓名記載為「甲○○」以及當事人欄內記載甲○○之年籍資料,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予以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又本件原判決正本雖已送達甲○○,惟尚未送達被告賴品勻。按類此行為人於警詢及偵查冒名應訊,檢察官誤以所冒用年籍資料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年籍依法以書面方式審理而判決或裁定後始發現行為人冒名之情形者,因起訴及審判之對象仍係真正行為人,應由法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其姓名,此為現行實務所採之見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非字第四十八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七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十八號提案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七十四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八十三號提案研究意見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年法律座談會第四十一、四十二號問題多數意見參照),亦為本件更正裁定之所據。惟以裁定更正之方式更正原裁判書當事人欄之記載,固可就檢察官所訴追犯罪事實之認定及法律效果之賦與歸屬於真正行為人,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惟裁定更正被告之真正年籍後,雖可將原判決關於犯罪行為之事實認定歸屬於被告,然原判決依遭冒名人年籍查得之前案資料等所判斷是否累犯、得否緩刑及量刑之當否等法律效果,則可能因此發生錯誤之結果,此對檢察官正確執行及真正當事人均有重大影響,而為收受更正前原判決送達時所不及知悉。按當事人收受裁判後是否抗告,係依所收受之裁判記載內容而決定,然在因真正行為人冒名應訊並受裁判而需裁定更正當事人欄記載之情形,檢察官自先前所收受更正前原判決記載之內容,尚無法據以得知該判決實際上有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而無法於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計算之上訴期間內妥適決定甘服或抗告,以期法律之正確適用。則如謂當事人之上訴期間仍自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算,在此等冒名應訊而受裁判之情形,實不無因實務所採上開更正裁定之解決方式而不當限縮甚且剝奪當事人合法上訴權益之虞,顯非妥當。從而原判決於更正裁定後,自應將原判決及更正裁定併同重行送達,其上訴期間亦自重行送達時起算,俾使當事人(含檢察官及真正行為人)得就更正後之裁判整體內容判斷是否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七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十八號提案研究意見亦採行應為重行送達之見解。是以當事人於重行收受本更正裁定後,如不服原判決,均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