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49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王俊宏
吳振福
被 告 吳育嘉
吳佳于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施拉沙莉娜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