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九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等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選上訴字第九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0、一三一、一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乙○○為兄弟關係,甲○○為南投縣水里鄉第十七屆興隆村村長候選人。緣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間,即有意參選南投縣水里鄉第十七屆興隆村村長,然考量興隆村具有投票權之人數不多,競爭激烈,苟以人為方式增加選舉權人之選票,即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甲○○、乙○○乃基於利用原本不具有該屆興隆村村長投票權之人(即原戶籍未設於興隆村),形式上將戶籍遷移至興隆村,然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藉以取得興隆村村長之投票權(即俗稱幽靈人口),以便增加票源順利當選之以不實遷移戶籍妨害投票正確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年十二月間起,由乙○○負責出面向兒子 甘晉誠 、妻子 林美雲 、媳婦 林惠萍 等人請託;另甲○○則負責向父親 甘德貴 、母親 甘陳錦 及打電話向外甥 蕭瑞田 請託(甘晉誠、林美雲、林惠萍、甘德貴、甘陳錦、蕭瑞田等人另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一二六、一二七、一二八、一二九、一三四等號為緩起訴處分)後,渠等均明知甘晉誠、林美雲、林惠萍、甘德貴、甘陳錦、蕭瑞田等人並無由原戶籍地遷入新戶籍地(原戶籍地、新戶籍地見原判決附表)居住之意思,竟基於以不實遷移戶籍妨害投票正確犯意之聯絡,由甘晉誠、林美雲、林惠萍、甘德貴、甘陳錦將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交由乙○○,推由乙○○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至南投縣水里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至新戶籍地之事宜;另蕭瑞田則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親自前往南投縣水里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至新戶籍地之事宜。渠等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不實申請戶口遷移,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因未依戶籍法規定進行實質審查,遂先後將甘晉誠、林美雲、林惠萍、甘德貴、甘陳錦、蕭瑞田等人之戶籍登載於新戶籍地之戶籍登記簿上;嗣並使該選舉區選務機關不察,誤將甘晉誠、林美雲、林惠萍、甘德貴、甘陳錦、蕭瑞田等人認定為設籍在興隆村,且係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該區合法選舉人,而將之編入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使甘晉誠、林美雲、林惠萍、甘德貴、甘陳錦、蕭瑞田均順利取得興隆村第十七屆村長之選舉權。甘晉誠、林美雲、林惠萍、甘德貴、甘陳錦、蕭瑞田等人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上揭村長選舉時,均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並投票,致使該村之村長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等情。因而將第一審論處乙○○罪刑及諭知甲○○無罪之判決撤銷,改判乙○○、甲○○共同以不實申請戶籍遷移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各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依甲○○於原審所供,其父母及姪兒們原世居在水里鄉興隆村林朋巷六十七號等情,且依卷內戶籍謄本記載欄所載甘德貴夫妻,早於六十七年八月三日前,即住在上開處所(見原審卷第三十頁、第九十頁,選他卷第十四頁),則將甘德貴、甘陳錦之戶籍遷回原來世居之處所,與兒子甲○○之戶籍一起同居,能否稱為「幽靈人口」已有審酌之餘地。且甘德貴、甘陳錦將戶籍遷回世居處所,如與其子甲○○有同居之意,縱係由於甲○○之要求遷回戶籍,能否據此推論其有妨害投票之犯意,亦有研求之必要。原審對於甘德貴夫婦之戶籍遷移,是否與甲○○有一起生活之意思,抑或僅為投票之目的,未詳加調查說明,遽行判決,自非適法。㈡、依卷附台灣電力公司出具之代繳電費收據,記載水里鄉林朋巷六十七號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之電費有新台幣六百九十五元(見選他卷第三十二頁),另依南投縣水里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會辦(查)單所載複查情形:「 甘員 等三人(指甘晉誠、林惠萍、林美雲)因在水里經營中聯社,因生意需要輪住右址(○○里鄉○○村○○路○段○○號)及興隆村老家(指興隆村林朋巷六七號)等情(見原審卷第八十二頁),則甘晉誠等人遷入之房屋,認無人居住,自屬可疑。原審未依據上開有利於上訴人等之資料,詳加調查該林朋巷六七號房屋,是否原係甘晉誠等人居住之老家?水里鄉戶政事務所派員複查時,甘晉誠等人是否有輪住該處之事實?等事項,深入調查說明,遽以甘晉誠等人供稱確有在該處居住之語,認為迴護上訴人之詞,不加採信,尚嫌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於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予發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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