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四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八三號、第二五四六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與 許榮棋 (另案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共同意圖使高雄市市長候選人謝 長廷 、立法委員候選人 王兆釧高成炎 等人不當選,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四日止,即於高雄市第二屆市長選舉候選人名單及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後,持續在真相電視台真象新聞網「長廷如何問青天/揭穿世紀大騙局」節目中,公然指稱「 謝長廷 為調查局線民」、「……謝長廷呀,你這個爪耙仔,退出政壇啦,別在這裡講白賊語……」、「王兆釧是國民黨,為內奸(爪耙仔)」、「 史英 (立法委員候選人高成炎之後援會會長)、 楊維哲 (立法委員候選人高成炎之名譽總幹事)為爪耙仔」,並於螢幕旁活動字幕為「國安局、調查局爪耙仔族譜」等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謝長廷、王兆釧、高成炎等人。因認被告係一行為同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三百十條之罪嫌等情,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連續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告訴人謝長廷委託之告訴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於偵查中曾提出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至同年十二月四日有關許榮棋與被告在真相衛星電視台之談話錄音譯文,其中有如下之錄音譯文:㈠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許(指許榮棋,下同):「……我不曾在節目中公布謝長廷的綠色和平黑盒子,今天提到,我才講出來」白:(指甲○,下同):「台灣人民一想到這個抓耙子,就好像衝擊這麼大,都抱著一個希望,對一個政治明星的崇拜」(見偵字第二三八八三號偵查卷第五十頁之譯文)。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白:「我就說 阿扁 市長!喔我欲轉達一件事情,這個,不要被一些人騙掉。」許:「誰騙,你要講清楚,」白:「這個有時像南長北扁啊!這個情就是會妨害到他很多事情。」許:「南長北扁?」白:「對啊!」許:「那你有沒有跟他講謝長廷是抓耙仔?」白:「我的意思就是這個意思啦!」(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十頁、第六十一頁之譯文)。㈢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許:「……但是高雄的人據我瞭解說已經很明確的,很清楚的說謝長廷是抓耙仔,因為如果不是,人家怎會到高雄要跟你對質。」白:「對呀!」許:「你怎不跟人……」白:「落跑」(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十七頁之譯文)。㈣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許:「也不用去拜票,沒有用啦!所以謝長廷呀,你這個抓耙仔!退出政壇啦!別再在這裡講白賊話啦!……」白:「沒有錯!」(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十八頁、第六十九頁之譯文)。㈤: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許:「十一月四號我們揭發謝長廷是抓耙仔呀,今年正好是滿月。」白:「滿月!滿月!」(見同上偵查卷第七十一頁之譯文);又據第一審法院向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函詢有無吸收謝長廷為該局線民之事,該局亦函復稱:經查諮詢人員檔,並無謝長廷之資料,該局為加強廉政工作之調查研究,防制貪瀆,曾依據廉政工作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聘請謝長廷先生於000年00月0日至八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廉政工作諮詢委員等語(見附於一審卷第八十七頁之調查局復函),顯見謝長廷僅曾擔任調查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而非一般所稱之線民,而觀上開錄音譯文,被告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至同年十二月四日,即自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告謝長廷為高雄市第二屆市長候選人名單之前,延續至公告後,接續於上開電視台,與節目主持人許榮棋以一唱一和方式,指稱謝長廷為「抓耙仔」(或爪耙仔),並似指摘其有說謊話,欺騙社會大眾之情事,二人對於指稱謝長廷為「抓耙仔」及指摘謝長廷有說謊話有欺騙社會大眾等情,對答唱和如流,亦似無言語上之疑竇或隔閡,被告接續於電視台為上開談話,究有無意圖使市長候選人謝長廷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之故意?亦即其究有無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等犯行?自應併就上揭事證詳查審酌,以釐清事實。原審未詳查及此,徒憑被告所辯:伊不知許榮棋所講抓耙仔(或爪耙仔)是什麼意思,伊上節目是在分析調查局線民的事情,無誹謗謝長廷的意思等語,遽認被告主觀上無譭謗謝長廷之故意,而為判決,尚嫌速斷,併有查證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王居財法官張清埤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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