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0二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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