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8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義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林義傑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8年8月13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07年6月19日確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975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撤回上訴而前後確定外,其餘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7月17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134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2、3至6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受刑人林義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6.08│106.06.08│106.10.1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980號│偵字第2980號│字第28221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2.06│106.12.06│107.09.1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75號││││││││├────┼──────────┼──────────┼──────────┤││判決確定│107.01.25│107.01.25│107.09.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072號(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07聲1814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3月)│││⒉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05號(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聲157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8月)│││⒊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496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聲922號裁定有期徒刑2年3月)│││⒋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07號(編號3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上訴975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11罪)│(共3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均處有期徒刑7年9月│均處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10.14│106.08.21至│106.09.20││││106.10.08│106.09.25│││││106.09.19│├──────┼──────────┼──────────┼──────────┤│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28221號等│字第28221號等│字第28221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7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7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9.12│107.09.12│107.09.12│├─┼────┼──────────┼──────────┼──────────┤│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75│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號│2134號│2134號││├────┼──────────┼──────────┼──────────┤││判決確定│108.03.20│108.07.17│108.07.17│││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072號(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07聲1814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3月)│││⒉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05號(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聲157號裁定有期徒刑1年8月)│││⒊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496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聲922號裁定有期徒刑2年3月)│││⒋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07號(編號3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上訴975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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