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1、2、3、4、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6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受刑人上開所受宣告刑時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各刑合併之刑期不得逾20年,是仍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
至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10年,然該罪刑屬不應減刑之罪,故褫奪公權部分亦不得予減輕,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2年│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款│││├───────┼─────────────┼─────────────┼─────────────┤│犯罪日期│89年3月間某日至同年5月15日│89年4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89年5月2日│││夜間7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805號│度偵字第8805號│度毒偵字第88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89年度訴字第1112號│89年度桃簡字第1112號│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90年4月18日│90年4月18日│91年6月1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9年度訴字第1112號│89年度訴字第1112號│91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決├────┼─────────────┼─────────────┼─────────────┤││確定日期│90年5月31日│90年5月31日│91年9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不符合減刑)│(不符合減刑)│(不符合減刑)││期及罰金額││││├───────┼─────────────┴─────────────┴─────────────┤│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89年5月2日│89年5月2日│89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7560號│度毒偵字第7560號│度偵字第75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131號│92年度訴字第131號│92年度訴字第131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4月15日│92年4月15日│92年4月1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131號│92年度訴字第131號│92年度訴字第131號││決├────┼─────────────┼─────────────┼─────────────┤││確定日期│92年5月18日│92年5月18日│92年5月18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3條第1項第7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不符合減刑)│(不符合減刑)│有期徒刑2月││期及罰金額││││├───────┼─────────────┴─────────────┴─────────────┤│備註│編號1至編號6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