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08號聲請人畢卡索電腦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18日及同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冠勝彩色照相製版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2,061元│95年8月10日│AU0000000│4│││刷股份有限公司黃│萬華分行│││││││寶麒││││││├──┼─────────┼────────┼─────────┼───────────┼────────┼────────────┤│002│冠勝彩色照相製版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33,911元│95年7月10日│AU0000000│4│││刷股份有限公司黃│萬華分行│││││││寶麒││││││├──┼─────────┼────────┼─────────┼───────────┼────────┼────────────┤│003│慈興彩色印刷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20,636元│95年6月30日│QL0000000│3│││司 黃基平 │汀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