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7號聲明人丙○○
60號己○○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戊○○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丁○○住苗栗縣
號身分證統乙○○○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請聲明人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輝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為之,請執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如 傅學 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蓋有其印鑑,如其以書面表示收受聲明人等拋書面上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中華民國95
家事法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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