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465號
原 告 環翠園名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信
訴訟代理人 吳忠俊
被 告 許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係環翠園名宮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所有門牌號碼臺北
市○○區○○路○○巷○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告
每月應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惟被告自民國
106年12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已積欠4個月管理
費共1萬1,480元,屢經催討無果,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1條與規約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當年並未向建商購買停車位,停車
位有買才有,沒買就沒有,被告所主張之車位為其母所有之
6號停車位,與被告並無關係,當年因6號停車位不好出入,
82年時決議用大樓所有的7號停車位供被告之母使用,6號停
車位則轉當迴轉空間使用,但104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
議回復原狀,況且,被告之母原所有之該戶,亦沒有繳管理
費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變更分管之迴轉道當作停車位使用,使被告
繼承其母之停車位使用坪數縮減無法出入(按被告之母原於
該社區亦另有一戶),被告之損失應由原告負責,以管理費
抵銷之,且原告應回復迴轉道。又被告之母過世後,被告為
其繼承人之一,有權使用其母之車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
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
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區分所有
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
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1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每月應繳
納管理費2,870元,然被告積欠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07年3
月31日止,共1萬1,480元管理費未繳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報
備證明、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函文、規約、催繳通知、管委會
會議記錄、管理費單據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1萬1,480
元,即屬有據。
(三)至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按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係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
立之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定有明文。而依
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可知管理委員會係承全體住戶之委託
處分事務,亦即管理義務係管理委員會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之義務,而非對於個別住戶之義務。再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繳納公共基金之義務,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第2款亦有明文,足見決定區分所有權人是否繳納管理
費及繳納多寡之主體,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所決定,亦即管理委員會僅係代為執行全體共有人決
議之事項,區分所有權人繳納對象之債權主體,係屬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而非管理委員會。易言之,由管理委員會按時
向各住戶收取社區管理費,僅為代收代付性質,所代收管理
費應屬該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公同共有,並非各別住戶直
接委任管理委員處理事務所支付之代價,亦即管理費之負擔
與管理事務之進行,並無同時履行抗辯之對價關係。倘若被
告認為因停車位使用問題受有損失而應自管理費中扣除,則
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經決議後變更,而非以之為拒
繳之理由。況且,被告所稱之車位問題,亦為其母原所有之
戶所生之問題,亦與本件被告固有之戶所生之管理費無涉,
據此抗辯,亦屬無憑。是被告上開所辯,尚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萬1,48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8日(見支付命令卷第39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