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王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俊凱陳盛山劉育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新台幣(下同)250萬元及利息25萬元暨違約金50萬元,其中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係請求返還借款本金而為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梁俊凱、陳盛山、劉育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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