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陳劉菊蘭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黃暘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6,1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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