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第七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燈泡三個、分裝匙四支,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九七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物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經查:扣案之白色晶體一包驗盒一個、燈泡三個、分裝匙四支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無任何鑑驗資料附卷可證其中含有何種毒品成分,而本院就卷內資料為職權調查後,亦無證據足證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故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七六號、第一四四號、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四號、第四八號裁定可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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