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雅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雅瑩│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57%│││14,954││1月29日起│││││,097元│││││├──┼───┼─────┼──────┼──────┼───────┤│002│新臺幣│楊雅瑩│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57%│││4,593,││1月29日起│││││74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雅瑩│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954││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9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雅瑩│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93,││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4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
債務人楊雅瑩前於民國(以下同)100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530萬(2)470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547,8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