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清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吸食器3組部分,應更正為吸食器2組、玻璃球頭1顆)。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賴清郎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112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全卷可佐,故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毒品吸食器2組2玻璃球頭1顆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