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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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53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和股份有限公司、瞬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孫明海 、 孫賢淑 、 孫尤姵 、 錢春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錢春花之姓名(經查,為錢春「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