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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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53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和股份有限公司瞬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明海孫賢淑孫尤姵錢春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錢春花之姓名(經查,為錢春「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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