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小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小字第13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趙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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