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玉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玉小字第6號
原   告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被   告  陳言熙陳柏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因未據依法繳納完足之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1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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