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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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林忠良
被 告 章榮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3月20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