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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