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岡小字 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110年度岡小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