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07號
原告 蘇育仟
被告 李育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