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07號

原告 蘇育仟

被告 李育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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