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9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4954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秀慧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開戶資料,經查,相對人投保於第三人誌騰工程有限公司,另相對人在第三人苓雅郵局有開戶資料,因上開第三人分別址設台中市北屯區、高雄市苓雅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