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48號原告 游克勳 被告 陳聖霖
鄭紹緯 洪健閔 吳俊融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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