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93號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21日執行羈押,且因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聲請人認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而請求撤銷羈押,要屬無據。又聲請意旨固另以前揭情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按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核與羈押原因是否消滅無關,經核亦非可得准許具保之理由,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罪嫌,有卷內相關證據在卷為憑,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上述羈押之原因存在,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是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聲請人雖以被告需返家照顧雙親等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亦非可得准許具保之理由,此外復查聲請人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請求本院撤銷羈押或以具保方式停止羈押,容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彥宏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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