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乙○○於民國98年2月14日,依本院法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於98年2月14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98年6月16日上午11時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均已於98年5月25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非但並未遵守,復於98年4月17日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丙○玲執丁緝字第1370號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送達回證、拘票、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足憑,堪信真正。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即屬於法相符,依上開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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