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瑞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瑞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瑞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