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鄭玉屏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全新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王全新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因跌倒經送臺南市立醫院急救,現意識昏迷中,且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爰聲請對王全新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王全新已於102年1月2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所查得之王全新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民法第6條之規定,王全新已因死亡而無權利能力,自無法對王全新為監護宣告,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已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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