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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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闕毅航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闕毅航、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邱銘輝 、 吳宜菁 、 白裕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除請求連帶賠償新臺幣3,000,000元外,尚有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之回覆名譽措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即回覆名譽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以確認其法定代理人有無欠缺。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