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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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5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6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另證據欄一、第二行「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之後應增加「、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