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2號原告甲○○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98苗府訴字第5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退還土地增值稅,遭被告否准,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