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更(一)字第7號
101年度自字第89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藍乾來
藍福連 共同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上列自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101年度自更(一)字第7號、101年度自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0
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藍乾來、藍福連因被告 藍秋福藍清智藍莆森 偽造文書案件,向本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自訴人不服本件裁定提起抗告,然上開裁定係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書所列情形不符,依法不得抗告,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