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9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學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958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85993元│4月2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2563元│4月24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958號)
(一)債務人吳學堅於民國94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23日止累計186,646元正未給付,其中85,
993元為本金;100,56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學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23日止累計78,495元正未給付,其中32,563元為消費款;42,33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